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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兵财社〔2018〕120号

文章来源:兵团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8-12-24

各师(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兵团财政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提高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7〕4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促进就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兵师团三级设立,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兵团财政部门会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兵团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兵团各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三)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团场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新兵办发〔2007〕92号)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四)兵团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资金分配适度向南疆、边境师市及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师市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三)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师市、团场(城镇)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审核资金年度预算,将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管理融入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过程,联合同级人社部门做好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2.对同级人社部门提交的各项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就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兵团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审核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资金决算编制上报。

2.会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

3.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人社部门主要职责

(一)师市、团场(城镇)人社部门主要职责:

1.受理各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编制就业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2.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提交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兵团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按程序报请审批。

2.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以及项目实施等情况,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3.会同兵团财政局研究制定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4.按规定编制就业补助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和绩效自评工作,及时将绩效自评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兵团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一)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就业援助金、自主创业补贴、接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二)按规定从失业保险中提取的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在足额保障各项促进就业补贴支出的前提下,可用于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团场劳动力转移就业、高技能人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和站点建设、就业培训师资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就业相关的政策宣传、少数民族劳动力就业培训教材编印、职业技能竞赛、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等与促进就业工作有关的支出。国家和兵团对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就业资金政策有明确规定时,各师市立即停止执行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就业资金。以上支出资金,从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团场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及师资,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一次创业培训补贴、一次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兵团将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团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的期限可延长到24个月。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师资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创业培训补贴不超过1250元/人,当地培训成本核定在1250元以下的,按实际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高校在校学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000元。高技能人才培训中,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一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人;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二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200元/人;高级职业资格(国家三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有组织转移就业基本劳动素质培训补贴按照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发放,最高不超过每人500元。 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补贴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另行研究制定。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超过160元/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考核鉴定补贴不超过40元/职业(工种)。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在社会保险缴费地享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纺织服装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兵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不得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给予补贴。

(二)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三)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四)一、二、三、十四师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七)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从事灵活就业的基干民兵、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和的2/3给予补贴。

(九)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补贴。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

对符合上述条件安置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边境团场、贫困团场、南疆团场可扩大至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第十二条  求职创业补贴。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或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由毕业生所在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三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以及促进就业宣传费等。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和必要的项目经费。

对认定为兵团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每个基地给予300万元奖补资金。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5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务经纪人,对成功介绍团场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五条  其他支出。

(一)就业援助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各师市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和创业实体规模,制定公布分档补贴办法,就业援助金发放后不得要求归还。各师市筹集的就业援助金,经师市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也可集中使用到当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岗位开发,如便民服务、就业创业为一体的小市场、小巴扎等,以便集中安置当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贫困家庭人员就业。

(二)自主创业补贴。在校及离校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三)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四)接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一年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三年以上的,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贴。

各师市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报兵团批准后实施,并按国家、兵团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兵团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劳动力人口、扶贫工作任务等指标,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师市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师市投入力度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师市实现新增就业、公共就业服务评估、就业信息化应用、就业补助资金结余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师市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严格审核基础数据,在确保基础数据真实的前提下,按照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提出本年度兵团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兵团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兵团党委、兵团批准后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兵团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并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各师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兵团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后60日内,将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兵团财政直管团场,由兵团财政局将就业补助资金直接下达至团场,并抄送师市财政部门。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师市可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职业培训机构,均需将培训信息录入至兵团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及师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兵团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兵团职业培训班报备表》、《兵团职业培训班花名册》、《兵团职业培训班巡视表》。凡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还需提供《兵团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质量督导报告表》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

对参加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的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由企业申领。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的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企业申请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包括:前述备案材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评估选定。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及师资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二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

(3)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六条  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 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就业援助金、自主创业补贴、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和接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等四项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由师(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建立公示制度。团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意见,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的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由师(市)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劳动者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兵团财政局和人社局应当根据各师市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各师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师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控结转结余资金规模。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预决算工作、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师市,兵团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师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兵团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兵团已明确补助标准的就业补贴,严格按照兵团标准执行,各师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兵团暂未明确的,可由各师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向同级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兵团财务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兵团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社〔201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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