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1〕69号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2-05-1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就业优先政策要继续强化、聚力增效的部署,根据《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在1年以上。各地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对已享受2021年稳岗返还的中小微企业,应按规定补足其剩余稳岗返还金额;已享受2021年稳岗返还的大型企业,不再追溯。

二、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各地要根据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现有存量规模,对以工代训补贴对象、专账资金支出金额进行精准比对和测算后统筹合理实施已有的各项以工代训政策,可分阶段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确保专账资金能够有效保障政策落地见效。专账资金存量规模不能保障当地各项以工代训政策实施的地区,可在国家和省政策框架范围内,支持部分重点行业企业及群体开展以工代训。各地以工代训支出的专账资金额度不得超过当地现有专账资金存量的85%。

三、继续实施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各地可根据专账资金规模情况,对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和在社保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四、继续放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jndj.osta.org.cn/),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type=grbs)核验通过。

五、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延续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七、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招募400名“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到苏中、苏北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招生人数分别增加1万人和1.5万人。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年度大学生征集指导比例提高到75%,其中征集的大学生新兵中毕业生达到45%以上。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

八、支持毕业生自强自立、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到202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当地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年缴费。

九、政策实施期限。上述第一至七项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

各地要继续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要梳理调整本地区就业政策清单,及时公开发布。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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