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9-10-18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87号)要求,我厅结合青海实际,制定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工作成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18日

  

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合理配置,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目标,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主线,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扎实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治理工作,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健全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系列措施,进一步巩固市场秩序整治成效,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市场运行平稳有序、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高效配置,为我省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和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更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各市(州)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过“人社通APP”,政府门户网站,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让人力资源市场法治理念、法规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依法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权利义务和行为。积极倡导劳动者诚实求职,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通过每年一次的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督促招用人单位依法开展招聘工作,严格依照《条例》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举办各类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活动。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市场整合,深化人力资源市场体制改革,重点整合县(区)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推进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与其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脱钩,确保市场主体活动规范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条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开展全省范围内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摸底筛查工作,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台账,健全完善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明确经营范围与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许可的衔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青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力资源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函﹝2018﹞60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精准调查摸排,掌握底数,并结合我省实际,着力完善配套制度,简化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标准,不断优化服务,按照《条例》规定,履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备案及市场监管主体责任,依法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制度,做到精细规划、规范审核、加强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办理经营许可,避免出现日常监管和执法盲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市场主体许可相关信息告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实现部门间精准化信息共享。加强行政许可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之间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有关许可信息在人社部门内部的信息交换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建立正常市场退出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完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各市(州)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青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人力资源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函﹝2018﹞60号)要求,建立完善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公示计划,将其作为市场日常监管的重要措施。落实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期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业务开展情况的制度,并及时汇总逐级报备,确保取得成效。年度报告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情况、行政处罚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开展检查,或根据举报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拒绝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四)强化招聘活动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现场招聘会管理,可结合实际实施事前报告备案制度,指导和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切实做好招聘会场地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责任。要依法规范网络招聘活动,指导和督促网络招聘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审查制度,依法履行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加强对招聘单位的资质认证和信息发布人员的实名认证,规范信息发布流程,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指导和督促网络招聘平台建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在网站明显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发现招聘单位或入驻平台的企业发布虚假信息或含有歧视性内容信息、夸大宣传、不具备相关资质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服务,并立即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规范劳务派遣服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实施意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自觉学法、知法和守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动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强化管理,巩固和完善劳务派遣单位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告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许可的情况。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建立省级的劳务派遣企业诚信管理以及联合惩戒机制,更多用市场机制淘汰不规范劳务派遣单位。

(六)注重防范和化解市场秩序失范风险。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主动加强监督检查、组织服务对象评议行风、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人力资源市场领域违规失信问题,防止苗头性问题演化为违法违规行为、个别问题蔓延为局部甚至普遍问题。要建立警示约谈制度,对服务不规范存在较高违法违规风险、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比较集中、多次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进行警示约谈,帮助其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其及时整改纠正违规失信问题,警示其进一步增强守法诚信意识。要探索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对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的机构和诚信服务机构,及时纳入“红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开展集中整治,把影响和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七)扎实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行动。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每年3-4月开展一次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排查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或登记但实际从事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各类招用工单位发布虚假信息或含有歧视性内容信息、签订不实就业协议、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哄抬人力资源市场价格、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介绍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未经授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及收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用和拒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对社会影响恶劣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并及时曝光,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高维权防范意识,增强行政处罚威慑力,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认真梳理完善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监管对象名单、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监管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施重点监管,降低市场风险。要健全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日常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实施责令关闭或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行政许可、列入相关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推动“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建设,打造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提升监管效率,提高市场监管的智慧化、精准化水平。

(八)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各市(州)通过广泛开展诚信主题教育和服务活动,集中整治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持续抓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典型带动活动,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觉增强守法诚信意识,不断提升诚信自治水平,在行业中形成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的共同理念和良好氛围。创建一批市(州)内人力资源服务示范机构,拓展本地人力资源诚信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省人社厅将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达到一定业务规模,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制度、服务设施、信用状况良好,投诉处理反馈及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助力脱贫攻坚等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荣誉奖励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并将纳入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范围,充分发挥“红名单”的示范激励作用。对失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依法吊销许可证等方式实行市场禁入,加强“黑名单”制度与市场退出等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切实发挥“黑名单”的约束惩戒作用。

(九)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根据本地情况统筹布局服务网点,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基层、农村和贫困地区延伸,推动服务覆盖城乡常住人口和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需求引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平衡,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功能,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力资源结构特点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周期性规律,开展送信息、送岗位进乡入村活动,促进劳动者求职与企业用工的对接,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强化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各市(州)要落实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大就业补助、职业培训、社保补贴、援企稳岗等政策落实力度。要指导企业进一步优化劳动用工管理,推动企业改善用工环境,加强人文关怀,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降低流失率。要突出支持重点,对列为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优先安排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优先安排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额度,优先组织参加省际和省内劳务对接。

三、强化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完善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主动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规范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市场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创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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