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2〕21号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时间:2022-05-12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天津市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社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

 

就业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是落实稳就业政策、完成就业目标、化解失业风险的基础手段。为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全面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目标要求,拓展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提高服务供给能力,为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提供更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到2025年,实现“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格局进一步巩固;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多元化的就业服务功能更加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人员队伍能力明显提升;专业化信息化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就业服务满意度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明确重点任务

(一)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明确公共就业管理范围,保障辖区内各类服务对象获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各类用人单位(含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创业实体)、灵活形式用工和其他特殊用人主体均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招聘用工等公共服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户籍地、就业地、参保地申请获得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单位性质、用工形式、户籍地、常住地、性别、学历等因素拒绝提供或提供不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二)畅通就失业登记办理渠道。优化就业登记和退工备案经办流程,引导用人单位通过天津市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同步进行就业登记、社保登记、用工备案登记;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或退工备案超过时限等特殊情况,采取“用人单位承诺+必要调查”方式受理审核。严格落实劳动者在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就业地均可办理失业登记要求,引导各类失业人员通过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或到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建立就业失业登记数据信息定期比对、动态维护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数据比对,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及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动态更新失业人员登记状态。

(三)加强岗位信息归集和发布。拓展岗位归集范围,将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招聘岗位信息和灵活用工信息纳入岗位归集范围。规范岗位归集质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单位用工招聘、岗位需求调查、窗口业务经办、定期联系服务等途径,及时全面准确归集各类岗位信息,加强信息动态维护,确保招聘岗位真实有效。完善天津市就业岗位归集平台功能,加强与国家人社部和区、街道、社区岗位信息发布平台的互联互通,打造岗位信息综合发布体系,根据人员求职偏好、服务诉求,进行精准化岗位信息推送。

(四)促进人岗精准匹配对接。完善重点招聘活动和常态化职业介绍相结合的人岗匹配服务模式,每年组织全市统一的重点招聘活动不少于10场,特色化、小型化招聘对接常态化举办,确保“月月有招聘、时时有服务”。创新线上线下招聘对接模式,采用直播带岗、线下小型对接专场、微信群专场、进社区、进高校等形式,提供多样化招聘服务。建立职业指导人员队伍,组织开展专业化职业指导培训,推动建设一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室,为不同类型的求职者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

(五)强化重点企业重点群体就业服务。完善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制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服务清单。对重点缺工企业,加强人力资源储备输送,设立联络服务专员,提供就业跟踪服务;对面临或准备裁员企业,提前介入、干预,引导其依法有序规范裁员。将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退役军人等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根据其就业需求、特点和技能水平,制定差异化就业服务计划,提供政策宣传、创业孵化、职业指导、就业见习、职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落实重大任务专项服务保障,面向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失业风险集聚区,及时提供专项服务。

(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深入了解社会及产业需求,瞄准制造业立市发展战略和“1+3+4”现代产业体系,编制发布“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鼓励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农民、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劳动者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支持企业建设企业培训中心、遴选认定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工内训,培养储备技能人才。推进“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实现企业岗位需求与院校专业培养的有效衔接。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提升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市就业服务中心等单位就业服务能力,高质量组织市级重点就业服务活动,提供求职招聘、创业服务、失业管理、重点群体帮扶等服务。加强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统筹优化服务能力,为用人单位和各类劳动者提供无差别、全覆盖的就业服务。推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等基层平台开展就业服务的职能作用,将就业服务事项优先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宣传、业务处理、信息摸排等基本就业服务。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社区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成效,作为星级机构评定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建设。统筹优化公共就业服务队伍,根据稳就业工作需要等因素,科学安排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发挥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社区工作者、农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管员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作用。推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组织开展全员业务培训,组织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岗位竞赛,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专业讲座,培养和提升专业化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薄弱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方式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三)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创新。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本地品牌,引进知名机构,扩大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加强中国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促进各园区政策更优化、硬件再升级、运营更有效,打造特色鲜明、与产业发展紧密融合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平台。加大对以共享经济平台等为代表的人力资源行业新兴业态、新增长点的扶持和培育,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迭代升级。

(四)加强零工市场支持。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设零工信息(灵活就业)专区,免费发布和推送岗位供求信息。支持各区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建设零工市场,通过线上线下形式举办灵活就业专场招聘,加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岗撮合对接力度。对已经运行的零工市场,在落实疫情防控、安全防范的基础上,规范市场建设,杜绝“一关了之”。政府支持零工市场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支出,可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

(五)加强就业服务社会组织培育。引导社会组织、社工服务机构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就业服务工作。推动各区建立就业创业服务志愿团队,招募就业服务领域专家、企业家、各行各业的热心人士,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志愿服务活动。

(六)强化智慧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建设。依托智慧人社平台建设,搭建“智慧就业”系统,形成数据资源统一、业务集成经办、覆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平台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天津市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网”,打造就业政策宣传、就业补贴申领、就业信息发布、就业岗位对接、就业服务活动、就业数据统计、就业资金监管全过程、全方位信息化服务平台。支持各区结合工作需要,开发建设特色化、专业化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提升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

四、强化政策支持

(一)优化就业服务资金保障。根据稳就业工作需要,每年制定市级重点就业服务活动计划,具体项目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办,也可引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承办,并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保障范围。对于各区就业服务工作,由各区结合本区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和任务管理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经费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科目列支,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化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等,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将根据各区就业人口数量、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开展招聘活动情况、上年度各区资金投入等因素,统筹安排一定资金对各区予以补助。

(二)规范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管理。公共就业服务力量确有不足的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招聘活动、劳务协作、能力提升、就业服务系统开发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委托社会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劳动力资源调查、用工监测、就业创业信息收集分析等服务。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应实行项目管理,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通过公平竞争的形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估,确保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落实“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任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重要意义。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具体政策举措,用好就业创业服务资金,全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

(二)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报道提升就业服务质量的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积极申报国家公共就业服务示范城市,推广优秀服务项目、优秀就业服务工作者经验事迹。对于服务好、群众满意、工作成效显著的基层单位和业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推荐评优或表扬激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监督问效。将提升就业服务质量情况纳入就业工作考核,每年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效果评估,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严格落实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监督,对虚报冒领补贴、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四)维护良好秩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等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措施,强化市场监督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通过日常检查、专项行动等手段,及时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规范、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对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强化信用约束,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遵法守法。

     

附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使用项目指导目录(2022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使用项目指导目录2022

项目

内容

公共招聘活动补贴

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线上或线下专项招聘活动、日常招聘活动,可根据活动规模和成效,给予一定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补贴

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安排,组织专场招聘或用工对接服务等活动的,可根据活动规模和成效,给予一定补贴。

岗位归集补贴

就业服务机构归集就业岗位的,可根据归集岗位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并帮助成功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员数量和稳定就业质量给予一定补贴。

重点企业用工输送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协作站、职业院校为重点企业输送用工的,可根据输送用工数量和稳定就业时间,给予一定补贴。

创业服务补贴

就业服务机构或创业导师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创业人群,提供创业指导、项目评估、开业指导、创业实训、项目路演、成果展示、跟踪扶持等服务的,可根据服务量和服务成效,给予一定补贴。

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补贴

就业服务机构为提升服务能力,开展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的,可根据相关工作成效,给予一定补贴。

服务人员能力提升补贴

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提升服务人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专项培训的,可给予一定补贴。

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力量购买招聘活动、劳务协作、能力提升、就业服务系统开发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委托社会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满意度调查、劳动力资源调查、用工监测、就业创业信息收集分析等服务的,可按规定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注:本目录所列项目为各区制定就业服务相关政策、规范使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参考项目,各区可结合实际选择使用相关项目,制定具体政策,明确补贴范围、标准、经办程序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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