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拉银发(2016) 126号

文章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6-05-06

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各地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 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 20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

    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在目前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所有有创业意愿、具备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将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外,上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原则上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上述在西藏创业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要具有西藏户籍。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归国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也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

   借款人、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如出现特殊情况按期归还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贴息

我区创业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行业一般类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对符合扶贫贴息贷款条件的执行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1.08%)。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允许上浮。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予以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

    1.申请程序:由借款人向经营所在地的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证件;经办银行进行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还贷能力等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合格的,向同级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出具推荐意见,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2.申请所需资料:(1)个人贷款申请;(2)创业培训合格证;(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4)《就业创业登记证》;(5)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6)税务登记证副本;(7)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已婚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8)高校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失地农民提供《失地农民参保证》,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9)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及劳动合同。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

    1.申请程序:由企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并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出具推荐意见;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2.申请所需资料:(1)企业贷款申请;(2)企业法人创业培训合格证;(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4)工商营业执照;(5)税务登记证;(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8)职工《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9)全部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10)当年新增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书、参保人员名册、社保缴费凭证;(11)《社会保险登记证》;(12)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管理

    (一)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原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筹集,专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及代偿,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扩充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基金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监督。

    (二)基金风险管理

    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对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担保业务;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0h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经办银行要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备案,贷款回收率达到80%以上后,方可恢复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三)担保基金倍数

    各担保基金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四)创业担保贷款的催收与管理

     对于出现逾期贷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就业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继续享受就业和创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及时汇总贷款的审批、管理、催收等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在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中进行风险补偿,贷款经办银行承担剩余的40%。若将来该笔贷款得到清偿,按原比例分配清偿。

    五、各方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日常咨询和业务受理,负责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的创业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协助贷款的回收和逾期贷款的追缴。

    (二)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筹集资金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研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付方式、呆坏账的认定和处理,制定西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加强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完善相应奖惩机制。

    (三)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职责

    因地制宜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及时掌握商业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健康发展。

    (四)经办银行职责

    负责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窗口,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拓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工作。对资金量需求大的项目,可配套发放商业贷款。单独设立创业担保贷款台帐,按月做好贷款统计工作,报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和人行各地市中心支行。

    各级人社、财政、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政策宣传,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效应,切实推动我区创业促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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