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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完善高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

文章来源:中工网 时间:2020-07-03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印发《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激发高等学校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下放内设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鼓励高等学校根据二级单位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年度考核、成果贡献等情况,将绩效工资总量切块到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进行自主分配。创收收入优先用于绩效工资分配,高等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创收净收入,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实行总量管理,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控线,按基准线的2.3倍确定,限高线按基准线的5倍确定。对绩效工资水平超过调控线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征缴调节基金。优化绩效工资结构,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逐步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到2020年年底,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分配总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占比一般不低于70%。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设立教学型教师年度专项奖励,落实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奖励绩效,鼓励高等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的分配方式,年薪、协议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控制基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成果转化现金净收益,以及技术转让、作价投资股份等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给予教师或团队的收益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总额的70%,不高于95%,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分配。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高等学校年度分类考核优秀等次的,最高可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发放;考核良好等次的,最高可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发放;考核一般等次的,按不高于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发放;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或不定等次等情况,按不高于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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