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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就业网 时间:2020-12-09

从省发改委了解到,为更好地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

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方案》要求通过优化征收结构,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自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按规定延长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就业年限,并保留其低保等各项社会福利待遇,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补贴

调整就业岗位补贴标准

《方案》强调,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各级政府每年将一定比例的当地残疾人保障金收入用于支持保障残疾人就业,并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根据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同时,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奖补办法”,明确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对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利用残保金给予一定的扶持。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甘肃省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就业

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为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城乡社区服务机构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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