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3号),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自2021年11月1日开始,葫芦岛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兴城市、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9元;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4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