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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新就业形态与劳动者相互成就

文章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时间:2023-07-04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随着消费新需求出现、信息技术进步、社会分工更加细化,新职业、新岗位应运而生,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为职工队伍重要组成部分,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就业的重要渠道。

新就业形态“蓄水池”作用更加凸显。新就业形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来组织劳动力资源,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劳动者与消费者的匹配效率,实现了劳动供需快速对接。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的关系不再像传统产业模式下那样紧密,二者间关于薪酬、工作时间、地点等内容的约定呈现更加灵活化的特征,让一些劳动者不再追求“铁饭碗”式的工作,更愿意从事这种灵活性、自主性高的工作。

新就业形态有助于提高就业质量。新就业形态以互联网平台作为组织方,将分散的灵活就业组织起来,赋予灵活就业新的内涵。新就业形态在稳定性方面虽然不如传统的全职工作,但相比传统的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更有组织性、更为规范,在收入水平、工作条件、工作稳定性等方面更有优势。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直接为客户工作,并接受客户的服务评价,这将有助于从业者更好地体会客户需求,不断提升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塑造专业精神、培育工匠精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是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群体,以男性青壮年为主,农业户籍人员比例较高。无数普通的劳动者,正是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就业机会,提升个人的价值。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可共享、可兼职的特性,让本职工作不饱和人员通过平台能获得更高的收入。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加,权益保障问题凸显出来。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形式和就业方式相对灵活,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充分保障。为此,应尽快构筑完备、精准的新就业形态社会支持制度体系及配套措施,从政策、服务、社保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在权益保障过程中,强化各级工会组织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服务,进一步加强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最大限度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关心、更安心。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要持续发展壮大各类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发挥新就业形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作用,让新就业形态与劳动者相互成就,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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