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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才机制改革 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时间:2018-05-03

《意见》从四大机制——人才培养机制、人才评价机制、人才激励机制、人才保障机制着手,全面提高技术工人待遇,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改进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构建技能形成与提升体系。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国民教育对技术工人成长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大校企合作培养技术工人力度。让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改革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构建由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建设的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中心)。

二是优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分类评价政策。

人才评价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当前,技能人才评价机制还不够完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尚未建立。同时,还存在唯学历、唯资历等现象,导致技能人才晋升通道狭窄。《意见》充分体现了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正日益完善。

三是强化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提高技术工人“三大待遇”。

《意见》通过多样性、创新性、可持续性和全面性的方式方法,强化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有效的人才激励,可以激发人才的潜能,使其发挥最大的效能。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技能人才队伍作为实施上述战略的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其相应的待遇应与之匹配。

《意见》提出要提高技术工人的“三大待遇”——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社会待遇,并采用多种途径提高技术工人的待遇,逐步建立技能人才激励制度。从对高技能领军人才以多种方式进行特殊奖励来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待遇,到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年资(年功)工资制、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相关办法,再到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等,都体现了技能人才激励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创新性、可持续性和全面性。

四是建立高技能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

《意见》首次界定了高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的保障通过人才所享受的服务来呈现。同时,《意见》从专门化和全方位两个视角,提出做好高技能人才的服务保障工作。《意见》还要求落实好技能人才的休息休假权利,并广泛宣传其劳动成果和创造的价值,增强技术工人的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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