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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费有讲究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时间:2017-03-30

某雪糕厂员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称,该厂端午节期间不放假。该员工请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该厂支付加班费。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后,告知该员工,由于该厂已获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员工端午节放假3天期间上班,仅端午节当日能拿到3倍的加班费。该员工表示费解: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单位周末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由此计算,自己端午三天上班应该获得7倍日工资的加班费。劳动保障监察员向他解释,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周末上班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有3种,即标准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其工资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来计算,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支付加班费。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但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3倍的报酬。

上述某雪糕厂员工于6月20日端午节当天上班,则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6月21日、22日上班,且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高登 山东省嘉祥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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