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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时间:2017-03-30

不久前, 李女士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问题。 原来, 在进入某家用人单位工作不久后,李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医生建议她应当多休息。 于是, 在仅仅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怀孕的情况下, 李女士就再也没去上班。 其间, 用人单位多次要求李女士回单位上班, 都被她拒绝。 半个月后, 李女士收到用人单位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因为她所在单位的员工手册中注明,如果劳动者旷工超过15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这份手册在李女士入职时发给她了, 但她仍然感到十分困惑, 自己怀孕了, 用人单位怎么还能解除劳动合同?

长期以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一种错误认识, 即用人单位绝对不能解除与怀孕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其实, 虽然法律强调对怀孕妇女权益的保护, 但是这种强保护依然是有节制的。

按照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 女职工在孕期的, 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即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怀孕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怀孕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

本案中, 用人单位是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 (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李女士在明知单位有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 依然没有履行任何手续就不上班, 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 从而被用人单位开除。用人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

笔者建议, 作为劳动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既要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要正确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孕期女职工, 既要依法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 又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 如果需要请假, 劳动者要履行相应的手续, 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贺永胜 天津市河东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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