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共招聘网

多措并举打赢战疫

新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社领域相关政策解答及便民服务措施100问100答

文章来源: 兵团人社 时间:2020-02-24

十一师应对疫情期间人社领域相关政策解答

(劳动关系篇)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与变更

1.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答:不可以。

解析: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2.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答:不可以。

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3.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答:需要。

解析: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4.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5.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建议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以及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或用人单位不能开工生产的,(1)优先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加班调休或预借探亲假等。(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3)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岗位,也可以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6.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

7.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当承担。

解析:《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8.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9.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裁员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0.用人单位能否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导致不能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1.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如其不服从管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若疑似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若员工有该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或派出所举报。

12.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3.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企业未复工原因等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答:离职有效。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14.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5.受疫情影响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部分工资

16.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这几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答:在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解析:20201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2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限性质应为休息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相关规定,在此期间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17.劳动者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隔离的员工,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18.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在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期间,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条,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19.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20.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或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报酬,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解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三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二条第(二)项,2020124日至20202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因2020125日、26日、27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因2020124日、28日、29日,202021日、2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先安排补休,并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1.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资支付依据规定执行。

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2.劳动者因疫情影响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解析: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23.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解析: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待遇支付;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24.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解析: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2日,部分地区如上海禁止于29日之前复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在工资发放日及时发放工资,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25.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标准怎么定?

答: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工资支付标准要协商一致。因疫情,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灵活用工政策,劳动者应当配合,比如:用人单位将年休假冲抵延迟复工期间,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完成工作任务等,采取这些措施可能会对职工的工资收入产生影响,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协商。劳动者要理解因疫情导致企业生存成本增加、经济压力增大、经营不易。用人单位也要理解劳动者养家糊口、生活不易,决不能以此为借口,故意降低劳动者工资收入。在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的基础上努力达成一致,确定新的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减少工资支付纠纷

第四部分加班与工时

26.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解析: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部公民的假期即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放假时间如下:1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19日(星期日)、21日(星期六)上班。

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27.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员工未休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解析: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8.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不可以拒绝。

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必须服从。

29.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解析:《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30.用人单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答:不存在。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

解析: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第五部分假期

32.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答:可以。

解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春节假期延至202022日。

当然,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33.年休假、医疗期与春节延长的假期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应视情况而定。

解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我们理解,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年休假应当相应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34.婚丧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是否顺延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解析: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35.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不应顺延。

解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

36.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已经得到用人单位准假或用人单位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此前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

解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政府发布的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已经确认休假安排的,双方均应按照原先确认的假期类型执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按发布的通知执行。否则,在政府发布延假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后,不宜更改假期性质。

第六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

37.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8.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2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第七部分工伤与医疗期

39.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应属于工伤。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0.劳动者在疫情期间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第八部分法律责任

41.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复工,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2.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解析:以下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篇)

43.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养老金怎么发?

答:未能及时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审批的,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44.受疫情影响,参保企业和个人不能及时办理业务怎么办?

答: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可及时与师社保局联系,工作人员都予以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45.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缴费的时限有放宽政策吗?

答: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46.受疫情影响,慢性病患者单次开处方药的药量可以增加吗?

答:疫情期间,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目前师两所医院及各社区门诊均可一次性开一个月的药量。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断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47.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影响医疗费用报销吗?

答:可以延长缴纳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对医保报销业务实现“延期办”。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票据,可延长到20201231日前申请办理报销,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

48.对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医疗报销有哪些便捷政策?

答:对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由就医地的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清算。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不做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同时,简化、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可通过电话、微信、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备案。

49.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答:2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就业篇)

50.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有无扶持政策?

答:【降低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门槛】疫情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2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51.对于保障企业开复工提供哪些就业服务?

答:【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主动对接企业了解用工需求,核准用工缺口,协助企业在各级网上平台发布岗位需求,并组织有意向求职者进行远程面试。

52.职业培训形式有什么变化?

答:【推行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利用(职培云)公众平台开展网络培训,组织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各类劳动者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减少人员集中聚集,分散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利用线上培训平台解决各类劳动者培训需求。

【将停工期、恢复期组织的职业培训纳入补贴范围】鼓励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53.如何开展招聘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有什么调整?

答:【暂停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推广线上招聘服务】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

【延长高校毕业生招聘、签约、报到时间】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和迟签约录取时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况调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将及时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54.疫情期间,如何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答:【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减少出行办事。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事群众,尽可能减少群众办理等候时间。

【引导就业服务网上办、自助办,做好服务机构和窗口防疫工作】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加快办理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备休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十一师人社局不见面服务措施

(社保局)

55.疫情期间如何办理社保缴费申报业务?

答:参保单位每月15日前在网上完成增减员及核定上报工作(http://www.xjbthrss.gov.cn),有增减员的需在网报系统中按规定上传相关资料电子版照片。已过结算期未进行网上申报的单位,请将加盖公章的纸质资料照片发送至邮箱1427507941@qq.com。由十一师社保局征缴部进行“不见面”社保费核定工作。机关事业单位请于每月20日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通过税务客户端进行缴纳(职业年金通过网银方式缴纳);企业单位请于每月25日前通过网银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结束前不需要报送纸质版报表。

办公电话:0991-46141010991-4615167

56单位如何办理社保基数稽核业务?

答:(1)未申报缴费基数书面稽核单位,可申报电子版,先行稽核通过,后期条件允许,再报送纸质版。(2)单位参保登记及变更、注销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在办参保登记及变更、注销业务的单位,把相关资料上加盖公章后电子照片发送至以下QQ邮箱。

联系人:谢日扎提手机:17609040209

QQ邮箱:295370909@qq.com电话:0991-4651035

57.参保单位办理社保待遇支付业务?

答:各参保单位每月10日前上传加盖公章的退休人员增减员报表等相关资料的电子照片;机关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人员信息表、退休审批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等相关资料电子版,发至QQ邮箱377806825@qq.com。由社保局办理相关业务。

办公电话:0991-46141010991-4615167

58.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缴费业务?

答:请各位参保人员每月10日前将代扣金额存入代扣协议签订的代扣账户内,社保局每月10日至25日期间按照上年的缴费金额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的代扣工作(每月代扣一次),待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补差。养老保险新参保人员可在疫情过后办理,参保时间可从20201月起。

59.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养老医疗缴费业务?

答:参保人可扫描下方“新疆税务社保缴费”二维码缴费,参保机构请选择十一师。也可直接扫描社区下发的“致社区居民的一封信”中的二维码。

60.个人社保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可通过传真或邮寄转移资料的方式办理,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112号十一师社保局。传真:0991-4665717;联系电话:0991-4614101

61.如何办理个人养老失业支付业务?

答:领取丧葬抚恤金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承诺书(或者死亡证明);享受待遇需变更银行卡号的,需提供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请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77806825@qq.com,并电话联系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经确认后予以办理。

办公电话:0991-46141010991-4615167

62.如何办理个人权益查询打印业务?

答:可通过兵团12333微信公众号查询或通过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注册后查询并打印。

63.个人如何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答:对新参保登记的个人、灵活就业人员请电话联系十一师社保局获取《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和《个体从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代扣社会保险费协议》;居民请填写《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上表格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一并邮寄至社保局。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112号十一师社保局

收件人:李建娜联系电话:0991-46141010991-4615167

64.定点医疗机构如何办理医保待遇支付业务?

答:两定医药机构医疗费用每月结算可通过电话联系(0991-4617127),将月结对账单扫描并发送至邮箱2070868024@QQ.com或以邮寄方式(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112号第十一师社保局医保部邮编830000),对账单与金保系统核对无误后进行结算。

65.参保人员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

答:(1)可登录http://www.xjbthrss.gov.cn/兵团人力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注册,点击个人登录,进入社会保险系统,常用经办业务,可办理社会保障卡申请、补卡、挂失等业务。需提供上传正面白底免冠彩色照片,照片尺寸358*441,文件大小10-60kb,照片格式:jpg。可发送邮2070868024@QQ.com,并拨打电话0991-4617127由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人员采集信息完毕后,制卡人持身份证至指定银行网点制作社会保障卡。

2)社会保障卡挂失:社保功能挂失可登录http://www.xjbthrss.gov.cn/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兵团12333”微信公众号或拨打电话12333,进行挂失;银行功能挂失可拨打电话农行95599、建行95533挂失。

3)社会保障卡补办:挂失补办请拨打电话0991-4617127由工作人员推送即时制卡数据至银行,制卡人本人持身份证至指定银行网点制作社会保障卡。

★制卡银行网点:

①中国建设银行(红山路支行),地址:红山路287号,电话:0991-2651620

②中国建设银行(光明路支行),地址:光明路5号,电话:0991-2830321

66.参保人员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答:(1)医疗工伤生育待遇报销,参保人员可将相关资料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办理(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112号第十一师社保局医保部邮编830000电话:0991-4617127)。

由工作人员推送即时制卡数据至银行,制卡人本人持身份证至指定银行网点制作社会保障卡。

★制卡银行网点:

①中国建设银行(红山路支行),地址:红山路287号,电话:0991-2651620

②中国建设银行(光明路支行),地址:光明路5号,电话:0991-2830321

2.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

(1)医疗工伤生育待遇报销,参保人员可将相关资料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办理(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112号第十一师社保局医保部邮编830000电话:0991-4617127)。

67.小区封闭期间慢性病病人如何购买慢性病药品?

答:若小区内有师医院所属门诊,慢性病病人可以提前2-3天预约所需药品,包户干部可以帮助其购买慢性病药品,若小区内无师医院所属门诊,慢性病病人可将所需药品报包户干部,由包户干部统一到师定点医疗机构购买。若有问题可拨打461712718699188219咨询。

(就业和人才服务)

68.疫情期间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十一师范围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90日之内,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所需提交的资料拍摄清晰,并发送至业务人员电子邮箱,经业务人员审核后,电话告知其办理结果。

(一)提交资料:电子免冠照片、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清晰照片以及个人联系方式。

(二)业务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柯萍,18799705281QQ邮箱:1426185096@qq.com

69.如何办理《就业创业证》?

答:办理《就业创业证》人员,将身份证及解除合同证明书拍摄清晰,发送至业务人员电子邮箱,经业务人员审核后,电话告知其办理结果。

(一)提交资料:身份证、户口本、解除合同证明书、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供毕业证书清晰照片及联系方式。

(二)业务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周锦锟,18097686357QQ邮箱:297910100@qq.com

70.如何办理求职登记?

答:求职人员将所需资料以及个人简历等资料及信息拍摄清晰,并发送至业务人员电子邮箱。经业务人员审核后,电话告知其办理结果,根据个人求职意向,匹配推荐岗位。

(一)提交资料:电子免冠照片、身份证、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工作经历、联系方式。

(二)业务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周锦锟,18097686357QQ邮箱:297910100@qq.com

71.如何开展招聘?

答:用工单位需提供含有条件、待遇完整的招聘信息的电子版、加盖公章的招聘信息的扫描件发送至业务人员邮箱;由业务人员审核通过后,经业务交流群、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发布。

(一)提交资料:招聘简章、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及联系方式。

(二)业务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周锦锟,18097686357QQ邮箱:297910100@qq.com

72.如何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答:劳务派遣公司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填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和社保补贴审批表》,发送至业务人员电子邮箱,经业务人员审核后,告知其办理结果。

(一)提交资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岗位和社保补贴审批表》及派遣公司联系方式。

(二)业务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朱旻宇,13669970702QQ邮箱:404857676@qq.com

73.如何办理档案查询?

答:查询档案人员将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个人工作简历等资料和信息拍摄清晰,并发送至业务人员电子邮箱,经业务人员审核后,电话告知其办理结果。

(一)提交资料:查询档案人员的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联系方式。

(二)业务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柯萍,18799705281QQ邮箱:1426185096@qq.com

74.如何办理退休业务?

答:办理退休人员将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个人工作简历等资料和信息拍摄清晰,并发送至业务人员电子邮箱,经业务人员审核后,电话告知其办理结果。

(一)提交资料:提档人员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个人工作简历清晰照片以及联系方式;

(二)业务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周锦锟,18097686357QQ邮箱:297910100@qq.com

75.如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答:依靠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搭建线上培训课堂,各企业培训需求者在(职培云)中开展线上技能培训。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培训标准和学时要求,制定线上培训实施方案,通过微信群、QQ群等渠道开展辅导答疑,按师职业技能培训流程申报,书面材料采取网络、邮寄等方式向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提交。同时,必须通过师“金保二期”模块进行报备。

76.如何推进已实施培训项目政策落实?

答:职业技能培训(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应将全部理论课纳入线上培训,线上培训课时计入职业培训总课时,有效期为一年,实操课程待疫情结束后组织实施。培训补贴申请与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标准执行。

77.疫情期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如何进行?

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会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延后开展。

78.事业单位年度考评怎么开展?

答: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集中考核评价活动,暂缓举办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员等人员集中培训活动。

79.博士后创新人才计划申报工作是否推迟?

答: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科研人员身体健康,经兵团人社局研究决定,2020年度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申报工作截止时间由2020229日延至3月中旬,具体时间将视实际情况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中国博士后网站和中国博士后微信公众号。从28日起,申请人可在网上提交申请信息。为方便设站单位审核,申请人需在信息系统中上传学术及科研成果材料的扫描件,只须上传相关材料的第一页或封面页。所有纸质申请材料暂缓报送。

80.专业技术人才相关活动疫情期间如何开展?

答:活动包括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线下学习培训、职称集中评审、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书发放、人才项目评审、各类专家人才服务活动、博士后交流论坛等。推迟有关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暂缓职业资格纸质证书发放和补办。延长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博士后综合评估、国(境)外交流项目申报日期。期间“疫情防控专题”课程同步向全社会开放,可通过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xjbt.yxlearning.com)(以下简称“专技平台”)免费学习。

81.关于技工院校开学时间待定的问题?

答:技工院校适当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由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确定,与当地其他大中专院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春节返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要提前返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免费开放“技工教育网”(http://jg.class.com.cn)平台全部功能和资源内容,助力技工院校开展线上教学,实现“开学延期、学习不延期”。

82.“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及疫情期间相关待遇如何安排?

答:延后2020年度“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工作,疫情期间不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按时发放在岗“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做好服务期满人员直接考核招聘、就业创业等服务工作。

(工伤与劳动鉴定)

83.对于参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如何开展?答:切实从快保障因履行防疫职责受伤人员工伤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意外受到其他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开通绿色通道,对申请主体提供优先电话指导、加快受理、简化调查、从快认定的办理方式,快速高效保障因履行防疫职责感染或遭受其他伤害人员的工伤权益保护。

84.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到期的怎么办?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用人单位或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到期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以顺延。

85.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还能按原定时限办结吗?

答:已经受理的工伤案件,因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中止工伤认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86.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推行“不见面”服务,用人单位和职工可通过电话先行报备,后将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发送邮件至指定邮箱。纸质资料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至我办收取。也可待疫情稳定后,携申报资料原件到十一师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办理。

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兵团第十一师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4669761

87.对于疫情防控前或疫情防控期间受理的非参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人员的工伤申请如何开展认定工作?

答:对于以上情况下还未进行认定的,师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将在恢复认定时间后尽快组织认定,作出认定时限相应顺延。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应当自公布恢复认定时间后15日内提交补正的纸质材料。

88.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开展工伤调查核实工作?

答:调查采用电话预约,视频调查等多渠道核实机制。重大疑难案件通过提前电话预约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一般案件及受理在办案件通过全程视频调查的形式办理,简单案件采用电话核实的方式办理。

89.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文书如何送达?

答:文书一律采取邮寄送达。工伤认定结果一经做出,工作人员将及时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同时文书原件通过EMS邮寄申请人签收。

咨询电话:0991-466976118399766893

邮箱:916058149@qq.com

90.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如何申报?

答:疫情防控期间按照“不见面”服务方式,可通过十一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8小时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反馈申请人。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应当自公布恢复鉴定时间后15日内提交补正的纸质材料到十一师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办理。

91.疫情期间是否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

答: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劳动能力专家现场鉴定暂缓安排,恢复鉴定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公布。疫情防控前或疫情防控期间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未进行现场鉴定,在公布恢复鉴定时间后尽快组织鉴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相应顺延。

92.已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还能按原定时限办结吗?

答:根据疫情防控现状,不能按原定时限办结的事项,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期限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限。

93.疫情之前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还能正常进行吗?

答:受疫情影响,劳动能力鉴定集中体检延期,具体体检时间另行通知,请申请人保持电话畅通。

94.对于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累计达到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人员除外)向十一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争议确认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如何确定其待遇?

答:对于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累计达到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人员除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争议确认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疫情防控前或疫情防控期间受理申请但未进行现场医疗鉴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期间,继续由用人单位向该工伤职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咨询电话:0991466976118399766893

邮箱:916058149@qq.com

(劳动仲裁)

95.疫情期间申请劳动仲裁及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在疫情期间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不同的人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类、申请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事项事实理由,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明;(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类(1)(6)项资料外,申请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余额表。

第三类、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被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以上所有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或者扫描原件、以及传递邮箱的方式提交。

联系电话:0991-66860210991-6686415

电子邮箱:303252448@qq.com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人社局一楼仲裁院办公室。

96.疫情期间如何调解或庭审?

答: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原则上不开展现场庭审或采取线上调解、庭审方式开展工作。因案情紧急,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仲裁的,开辟“绿色通道”。

我院配备有摄像头和电脑麦克风等相关设备的仲裁庭,经与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远程线上调解或庭审的,可通过第三方软件和双方当事人进行在线视频调解或庭审。经当事人申请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开展线上庭审,另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不按要求参加视频庭审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97.已受理案件如何办理?

答:原定于202023日之后开庭审理等仲裁活动进行改期,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98.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止仲裁时效?

答: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提交病历等简易证明材料,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劳动监察)

99.疫情期间如何进行投诉、举报?

答: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需要投诉人确认身份、投诉内容和提供有关材料的,投诉人可通过视频、微信、邮寄等方式进行。确实无法进行确认和提供的,投诉人可在疫情防控解除后确认和提供,或再次进行投诉,受理时效顺延。

投诉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项目名称、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工作证等)、欠薪证明、拖欠工资清册(拖欠清册包括被拖欠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拖欠金额)等其他与投诉举报相关的证据材料。

咨询、申诉请拨打值班电话:0991-66864150991-6686419,电子邮箱:398306768@qq.com,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人社局一楼监察支队一、二号办公室

100.疫情期间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方式?

答: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师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投诉窗口现场接待受理工作。

针对案情简单、违法轻微等一般案件,可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协调处理,做好证据固定和备忘;

对协调处理无果和重大、复杂案件,立案查处。案件调查阶段,需实地核查的因疫情影响不便前往的,疫情解除后恢复调查。

劳动监察支队接待室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确需到支队的,须佩戴口罩。如有发热等症状,务请先行到发热门诊就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