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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7月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文章来源:中工网 时间:2026-06-11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出台青海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相关政策,将于202671日起启动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为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等群体量身定制“安全网”。

本次试点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基本模式,探索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支持发展与职业伤害保障相衔接的商业保险,将青海省行政区域内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滴滴出行、曹操出行等出行行业,美团、饿了么、京东秒送、闪送、顺丰同城等即时配送行业,货拉拉、快狗打车等同城货运行业的25家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职业伤害保障费由平台企业按月缴纳,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不缴费。

试行期间,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的缴费基准额分别按照每单0.01元、0.07元、0.18元执行。根据平台企业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伤害保障费使用、职业伤害发生率等情况,可每年在平台企业所属行业缴费基准额的基础上以10%为一档进行浮动,上下浮动不超过50%,确定不同平台企业的缴费标准。

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通过“一键报案”向平台企业发送个人信息、事故信息、订单信息等事故报案信息。平台企业初步核实后将事故报案信息及时报送全国信息平台。青海省职伤系统接收全国信息平台推送的“一键报案”信息后,进行事故备案。新就业形态人员因伤情较重等原因无法自行报案的,平台企业或平台服务机构应主动通过全国信息平台进行事故备案。

新就业形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职业伤害: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新就业形态人员因职业伤害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因职业伤害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职业伤害死亡补助金;一级至十级伤残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人员的一次性津贴等。在治疗职业伤害期内还可享受由平台企业承担的生活保障费。

此外,青海省推行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三件事”集约为群众视角的“一件事”办理,优化服务流程,通过机制创新和技术赋能,推动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等高频事项提速办,从机制上提升经办服务效率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体验。(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邢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