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兵直有关单位:
公共就业服务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就业、促进创业、改善民生、服务职工群众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部署和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兵团党委七届四次全会要求,紧紧围绕兵团深化改革、向南发展和人口集聚中心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面、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立足兵团实际,着力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统筹区域,促进均等。加快师市、团场间制度一体化建设,加大公共资源向南疆师团、边境师团、重点群体倾斜力度,保障各类服务对象获得机会均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把握公共就业服务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政府和社会、管理和服务、统一和分级分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改革创新,提质增效。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加强绩效评价,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效率和职工群众满意度。
二、明确覆盖全体职工群众的就业服务范围
(三)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非兵团户籍常住人员与兵团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四)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等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三、健全贯穿全程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五)加强职业指导服务。详细了解劳动者就业意愿,根据其需求和能力素质进行分级,分类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失业原因分析,向其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落实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待遇。加强高校毕业生、内地引进劳动力和下岗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实名制管理,对团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精准化就业服务。
(六)加强招聘用人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全程指导和招聘需求分类评估,指导其合理制定招聘计划,确定招聘条件,提供稳定用工和就业创业政策、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矛盾调处,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加强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一条龙”服务。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做好兵团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和政策扶持。研究设立兵团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落实力度。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次实现创业就业。
(八)加强就业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开展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九)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重点群体职业培训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对接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完善与就业创业相衔接的培训课程和内容,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十)加强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专项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就业形势需要,对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开展就业专项服务。组织师团之间、兵团与援疆省市间劳务协作。对受经济形势变化、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存在高失业风险的地区、行业和群体,开展专项帮扶。对出现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进行规模性裁员的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指导,做好被裁减员工的再就业服务工作。
四、构建辐射全域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十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师团的服务平台,合理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化应用,着力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师市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等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爱心企业和个人参与提供公益性公共就业服务。
(十二)完善全领域的多渠道供给机制。推动线下实体网点服务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实现同一业务事项多渠道可受理、任一方式可办结。综合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统筹布局服务网点。合理设置经办窗口,开设重点群体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设立自助服务区域,改善线下服务体验。依托兵团人事人才网,推动职业介绍、求职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等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全网通办”。拓展网上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手机短信、12333咨询电话等渠道,实现线上服务同步联动。
(十三)提升南疆、边境师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加大兵团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和资源配置向南疆、边境师市的倾斜力度,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贫困团场、边境团场延伸,推动优质服务资源向贫困团场、边境团场辐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政府综合公共服务资源,大力开展服务下基层、巡回指导等活动,保障南疆、边境师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需求。
五、完善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式
(十四)推行标准化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统一指导性标准、统一视觉识别系统、统一核心业务流程和规范。编制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系统梳理并公开发布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目录。
(十五)推进智慧化服务。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联网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以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招聘、见习、培训等服务信息。全面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协同,实行就业创业政策受理、审核、实施一体化办理。全程记录落实政策和提供服务信息,全面推进信息数据兵团集中,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交换共享和动态管理。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基础信息资源库和管理服务运行平台。积极推动电子社保卡线上业务领域应用。
(十六)推行便民化服务。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各类无谓证明,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裁量权。完善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集中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等便民措施,加强跨辖区、跨层级、跨业务经办衔接,全面实行“一门、一窗、一网、一次”办理。深入推进行风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健全监督和奖惩机制,打造职工群众满意的公共就业服务。
六、组织实施
(十七)健全协调机制。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把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摆上重要议程,纳入师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共同推动落实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十八)强化经费保障。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充分考虑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合理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财政保障能力,用于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以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支出。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和管理人员,加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师、创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工资待遇等激励保障措施。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示范培训和业务轮训,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开设相关学科专业。
(二十)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分析、社会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实施绩效考核。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激励表扬、容错免责和问责机制。建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信用记录,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选树一批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典型师市,深入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大力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支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各师市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为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兵 团 财 政 局
2019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
二、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九、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十、各师市确定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