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9-11-15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87号)精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促进就业创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依规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一)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主体的各项活动。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依法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权利义务和行为。一是积极倡导劳动者诚实求职,向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二是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开展招聘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遵循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则,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等歧视性内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执行人力资源服务国家标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四是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确保市场主体活动规范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惩处,要积极对接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做好职责范围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二)依法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依法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制度,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服务台账,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坚实基础。一是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要主动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对实行“先照后证”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事项,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依据申请一次性纳入经营范围。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将经营范围涉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市场主体信息推送至人社行政部门、告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主动向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许可备案的“双告知”工作要求。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积极认领和利用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市场主体信息,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避免出现日常监管和执法的盲区。实行“先证后照”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在发放许可证后,及时将市场主体行政许可信息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实现部门间精准化信息共享。二是建立和完善人社系统内部行政许可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单位间的信息交换机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有针对性加大对失信机构的检查力度。抽查结果要分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甘肃”网站、“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全面进行公示。对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建立正常市场退出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依法公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甘肃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504号)要求,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期向人社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业务开展情况,强化社会监督和协同共治。人社行政部门要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示平台,对公示过程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问题突出的要联合劳动监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拒绝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延续、行政处罚情况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依法加强对招聘活动的监管。一是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对现场招聘会的管理实施事前报告备案制度,指导和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切实做好招聘会场地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责任。二是指导和督促网络招聘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审查制度,通过征信平台了解用人单位、企业法人、招聘信息发布人、求职者的征信情况,加强对招聘单位的资质认证和信息发布人员的实名认证,规范信息发布流程并及时更新求职招聘信息,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和可追溯。三是指导和督促网络招聘平台建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明示其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文件,公布备案凭证、企业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招聘单位或入驻平台的企业发布虚假信息或含有歧视性内容信息、夸大宣传、不具备相关资质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服务,并立即向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四是督促网络招聘平台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集的信息要严格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人社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

(五)依法规范劳务派遣服务。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监督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自觉遵法守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通过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检查执法,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检查用工单位落实同工同酬情况,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许可的情况。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信用评价、联合惩戒等机制,更多用市场机制淘汰不规范劳务派遣单位。

(六)着力防范和化解市场秩序失范风险。一是建立市场风险甄别预警机制,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通过主动加强监督检查、组织服务对象评议、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人力资源市场领域违规失信问题,防止苗头性问题演化为违法违规行为、个别问题蔓延为局部甚至普遍问题。二是建立部门联合警示约谈制度,对服务不规范存在较高违法违规风险、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比较集中、多次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进行多部门联合警示约谈,通过约谈帮助其明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督促其及时整改纠正违规失信问题,警示其进一步增强守法诚信意识。三是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加强对重点监管事项和重点监管机构的动态管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集中整治,把影响和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四是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治制度。注重发挥人力资源行业协会作用,探索依托行业协会倡议签署行业自治公约、发布行业指导价等,加强行业自律。

二、不断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七)持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各地人社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依据相关投诉举报信息,重点排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虚假信息或含有歧视性内容信息、签订不实就业协议、组织劳动者非正常频繁更换用人单位、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恶意搅乱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利用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以培训等名义收取劳动者报名登记费、体检费、服装费、押金等乱收费行为和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件等行为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并及时曝光,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高维权防范意识,增强行政处罚威慑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

(八)加大重点领域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认真梳理完善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监管对象名单、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高监管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施重点监管,综合应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降低市场风险。要健全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日常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实施责令关闭或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行政许可、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等惩戒措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推动“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建设,打造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升监管效率,提高市场监管的智慧化、精准化水平。

三、健全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九)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的要求,各级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特点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一是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对机构设立、运营、日常管理、违规处罚、抽查检查、诚信评估等方面的情况全方位记录,加强诚信档案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工作中的应用。二是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实明示制度,在单位醒目位置明示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三是督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服务承诺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服务台账制度的执行情况,查看服务台账中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记录信息是否完备有效,是否按规定保存服务台账。四是建立健全服务评价制度,真实收集社情民意,提升服务水平。五是广泛开展诚信主题教育和服务活动,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觉增强守法诚信意识,不断提升诚信服务水平,拓展人力资源诚信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在行业中形成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的共同理念和良好氛围,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十)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地要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诚信典型加强宣传推介。对违法失信服务机构,进行约束惩戒,加大对其限制、禁止力度,建立完善失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依法分类管理,强化信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约束作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和制度, 积极协调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金融、新闻等部门,对守法诚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荣誉奖励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依法吊销许可证等方式实行市场禁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切实发挥联合惩戒的约束作用。

四、不断提升全方位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一)提高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水平。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基层、农村和贫困地区延伸,推动服务覆盖城乡常住人口和各类用人单位。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综合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统筹布局服务网点,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拓宽公共服务的供给渠道,推动线下实体网点服务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实现同一业务事项网上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手机短信、12333咨询电话等多渠道受理、多方式办结。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及时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强化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为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援助。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人力资源结构特点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周期性规律,组织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组织地区间、城乡间劳务协作,促进劳动者求职与企业用工的对接。

(十二)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服务。各地要落实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加大就业补助、职业培训、社保补贴、援企稳岗等政策落实力度。指导企业进一步优化劳动用工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不断改善用工环境。加强人文关怀,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降低流失率。要突出支持重点,对列为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的,优先安排与职校、技工院校合作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优先安排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额度,优先组织参加省际和省内劳务对接。

(十三)进一步做好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工作。各地要督导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工作。一是建立省市两级就业岗位信息库,通过窗口经办、上门服务、电话沟通、网络登记等多种渠道,广泛归集就业岗位信息,包括同级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就业岗位信息、相关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的就业岗位信息、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央和地方各类基层服务项目产生的就业岗位信息等各类岗位信息资源。加强与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作,拓展岗位信息来源。二是实现与部级就业岗位信息库的数据共享,通过新媒体技术及时将岗位信息提供给省内外、境内外的求职者和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服务平台,为劳动者求职提供更多选择机会。三是健全就业岗位信息动态更新机制,跟踪用人单位招聘进度和劳动者求职应聘情况,及时剔除过期或失效信息,补充新归集的就业岗位信息。四是要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密切关注就业岗位的数量变化、工种增减等情况,定期开展统计监测和提炼分析,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分析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为分析研判就业形势提供数据支持。根据市场需求,调剂辖区内、省际间岗位余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让法制理念和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市场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创业中的作用。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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