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函〔2020〕27号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0-02-17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社系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2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贴对象。《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9﹞13号)规定的补贴对象及《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规定的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等群体。

二、创新培训形式。各类培训主体可通过国家推荐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或培训资源、其它第三方培训平台、自有网站等途径,搭建线上培训课堂,增加优质培训资源供给,组织企业职工和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指导培训主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就业岗位要求和培训对象接受程度等因素确定,采取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线上理论培训和适合线上居家练习实操培训。对于线上不能满足的培训课程,应在疫情结束后一年内组织线下集中培训。

三、合理选择培训载体。各类培训主体采用第三方培训平台、自有网站的应经当地人社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线上培训应具备签到注册、学习记录、答疑测试等功能,保证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同时,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的线上培训考勤、考核记录和线上授课全程视频等数据资料,作为申请补贴的依据。疫情防控期间,补贴标准、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和要求按《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9﹞13号)及各地出台的配套政策执行。

四、强化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线上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强化组织实施,保障培训参与度和培训效果。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线上培训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强化培训资金审核,扎实做好培训过程的监督管理。各地要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适时对培训主体开展线上培训情况督导检查,确保培训真实有效。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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