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残联关于开发“残疾人之家”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1〕248号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2-05-13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都不能少”的目标,更好地利用公益性岗位资源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1〕3号),现就开发“残疾人之家”公益性岗位通知如下:

一、开发领域

全省“残疾人之家”公益性岗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安置对象

全省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优先安置残疾人、残疾人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已在“残疾人之家”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符合条件人员

三、安置数量

根据服务对象人数确定岗位数量。服务10-15名残疾人的“残疾人之家”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服务15名以上残疾人的“残疾人之家”开发2个公益性岗位。全省“残疾人之家”开发不少于3000个公益性岗位。

四、安置程序

县级及以上残联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残疾人之家”公益性岗位数量、招聘要求和工资待遇。残联推荐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招聘,对拟录用人员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之家”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补贴政策

“残疾人之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七、组织实施

各地要加快推进,确保9月底前岗位开发到位、人员安置到位、补贴发放到位。明确责任分工,残联部门负责岗位开发、人员推荐、招聘和用工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员推荐、招聘、补贴兑付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及监管等工作。各地要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问题,坚决纠正简单发钱、过度福利化的倾向,营造自力更生、劳动光荣的社会氛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残联

                           2021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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