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林业局关于开发护林员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1〕327号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2-05-13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护林员公益性岗位在我省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升林业资源网格化管理水平、推动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措施落实落地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1〕3号),现就开发护林员公益性岗位通知如下:

一、开发领域

全省受聘从事林业资源管护服务的护林员(含森林防火专业队队员及从事湿地、自然保护地管护服务人员)。

二、安置对象

全省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优先安置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生态管护区域范围内及重点林业乡镇的符合条件人员。

三、安置数量

林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管护需要确定护林员岗位数量,其中从事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地资源管护服务的护林员岗位数量按每500亩管护面积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乡镇林业站等林业管理服务机构单独建站的,每个站点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不超过4个,其他每个乡镇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不超过2个;森林防火专业队开发公益性岗位数量根据各地森林防火任务确定,其中省定一级森林火险区,或林地面积10万亩以上地区不少于24个,省定二级森林火险区,或林地面积在3至10万亩地区不少于16个。

四、安置程序

县级及以上林业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护林员公益性岗位数量、招聘要求和工资待遇。林业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招聘;林业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招聘录用工作,对拟录用人员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与护林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补贴政策

护林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七、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林业部门负责岗位开发、人员推荐、招聘和用工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员推荐、招聘、补贴兑付等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开发安置计划。今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尽快做好岗位开发、人员安置、补贴发放等工作。各地要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问题,坚决纠正简单发钱、过度福利化的倾向,营造自力更生、劳动光荣的社会氛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林业局

                                     2021年8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