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24-07-16

一、到企业就业的政策

1.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按规定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3.对企业开展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

4.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到基层就业的政策

1.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工作生活补贴(南疆4万元//年,北疆3万元//年)和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考研加分、学费代偿等政策。

2.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三、自主创业的政策

1.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能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2.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办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就业援助金。

3.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确有原因无法如期还款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4.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等优惠政策。

5.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四、灵活就业的政策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可享受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五、就业见习政策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可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六、求职创业补贴政策

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条件之一的,可在就学地申请1000/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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